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很高减税9600元,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就业每年可很高减税5200元。
《通知》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天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明确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务政策。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务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务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通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很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很高可上浮30%。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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